更新时间:2024-04-26 0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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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3,之前取得房产证或契税满5年的经适房,不能以市场价出售,可以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2、以2008年4月15日为界,上交70%的土地收益金,而且是政府回购,按以下规定执行。
3、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
4、同等价格条件下,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可以。
5、同等价格条件下,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6、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7、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确需出售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
8、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需出售的; 2,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有关规定,上交10%的收益金,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
9、 文件的主要内容就是 1,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10、 三,以后取得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
11、不满5年的。
12、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
13、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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