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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留学生吵死了(韩国留学生伤不起)

更新时间:2024-06-25 21:27:45

导读 大家好,我是小环,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韩国留学生吵死了,韩国留学生伤不起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在传统犯罪...

大家好,我是小环,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韩国留学生吵死了,韩国留学生伤不起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在传统犯罪学中,学者仅对犯罪人一方进行单向研究,在本世纪50年代开始,在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德国精神病学者埃连贝、以色列律师门德尔松等人的倡导下,创建了被害人学,从而开始了从被害人和犯罪人两个方向进行研究的新序幕。

2、被害人,也称被害者,受害者,为加害人的对称。学界中对被害人的分类存在着争议,有狭义的被害人和广义的被害人之分,狭义的被害人学中的被害人仅指犯罪行为中的被害人,广义的被害人则是指各种不良社会现象和自然灾害现象中的被害人。有的学者认为,成为被害人学研究对象的被害人,在范围上应该有所限制,不能泛指一切的被害者,被害人学是鉴于犯罪学的不足并基于刑事上的犯罪者而产生,因此成为被害人学研究对象的被害人应当限定为犯罪行为的受害人。

3、同时被害人的外延也存在着分歧,有的学者认为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这里被害人仅仅被定义在自然人的范畴内,但是同时有些学者也提出,被害人的外延应该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他们认为犯罪人与被害人并非必然对应关系,即犯罪人实施犯罪不一定必然产生具体被害人,可能是整个社会或国家。被害人不但指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还应包括单位和国家。

4、本文讨论的主要是被害人的致害因素,大部分内容都是放在刑事犯罪的范围内展开的,并且是从自然人所具有的特性和社会作用和功能为前提,所以笔者在此文中提到的被害人都是刑事犯罪中的受害人,并且仅局限在自然人的范围内。

5、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自然界中,各种因素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在犯罪的领域中,犯罪人并不是犯罪产生中唯一人的因素,门德尔松提出了“刑事上的对立者”这个术语,在犯罪中引入了被害人这个概念,在刑事犯罪的场合中,加害人与被害人是互相斗争、互相对立的。他们之间存在着对立共存关系。在犯罪的过程当中,被害人往往不是完全无罪或者没有过错的被害人,他们对犯罪的产生或多或少都有着有意或者无意的促进作用,被害人由于自身存在着某些致害因素因而具有一种易遭被害的趋向或可能的特性,这些致害因素是多种多样的,笔者将在下面的篇幅中进行讨论归类。

6、一、被害人故意性的致害因素

7、在此类因素中,被害人往往都是有过错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中和犯罪实施过程中,加害人受到被害者行为的影响,使被害人通过自己的言行成为犯罪过程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形成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的行为起的作用大小可以把被害人的有罪性程度进行区分。在被害人故意性的致害因素中,被害人往往比加害人更有罪或者犯罪程度相当。在犯罪发生之前,被害人所实施的行为,是诱发加害者的加害行为的主要行为,单一地或复合地刺激加害者,就会引起加害者的感情冲动,产生犯罪的冲动。例如,被害人没有正当理由就对加害人拳脚相加,进行殴打,展示携带的凶器,或者对加害人的家属进行攻击或者威胁,以致自己遭受加害者攻击。或者双方在争吵过程当中,互相挑衅,结果造成伤害、杀人等犯罪中的被害者等。

8、此类的致害因素可以分为主动的和被动的。

9、主动的致害因素主要与被害人的行为有关,有罪性也更强。具有此类因素的被害人在遇到纠纷过程往往排除冷静的处理的方式,直接采取主动的进攻方式来解决问题,例如青少年年轻气盛,遇事不冷静,又受到宣扬暴力的电视电影的熏陶下,在和别人发生小挫折的时候,就会冲动地选择直接攻击对方,最后反而成为犯罪的被害人。部分被害人由于某种不可以告人的目的,像进行诈骗,勒索,或者毁坏他人的名誉,同样会采用恶毒的辱骂,诱惑他人或者对别人进行殴打,加害人本来没有犯罪的意思,在这种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奋起反抗,酿成悲剧。还有就是被害人并没有恶的意图,只是在主动与人交往过程中,采用了不当的方式,比方过分的责备他人等等,都会引起被害人的反抗。

10、还有就是被动的故意性的致害因素,具有此类因素的被害人往往和他们的性格和处事态度相关,相比于前者来讲,有罪性比较小。被害人在与别人交往中,呈现出一副令人讨厌、强硬的态度,或者在进行承诺后,背信弃义,或者在加害人向被害人进行求助时,被害人态度冷淡,不同情对方,在救济时小气等等,被害人的不作为,辜负了加害人原先的期望,伤害了被害人的感情,在一定程度下产生感情的波动,最终产生犯罪的冲动。

11、具有这种故意性的致害因素的被害人都是应当受到谴责。在此类犯罪当中,有些被害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被害人自行诱发,自行招致而来的。如果被害人不具有此类行为,加害人一般不会随意地对其实施加害行为,被害人也就不会遭受该加害行为之害。

12、二、被害人过失性的致害因素

13、在此类致害因素中,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具有容易受到加害攻击或者容易接受加害者所给予的刺激之特性的因素。它具有条件的作用,能够刺激加害者成功的信心,从而使自己成为加害攻击的目标。具有此类致害因素的被害人有罪性比较小,整个犯罪的形成过程中,责任主要方面在加害人一方,被害人完全能够避免此类犯罪的发生,但是其主观方面的过失导致最后犯罪的实施,被害人的责任是次要的。

14、此类致害因素可以分成犯罪发生前和犯罪发生时两类。

15、首先是犯罪发生前的过失性的致害因素,在犯罪发生前,被害人由于拥有某方面的特质,使得和加害人的犯罪意图相一致从而产生了犯罪的行为的产生。例如,被害人在面临加害人的诱惑时,缺少思考地接受;在性格上有着轻率、轻浮的特点,自我保护观念差;在衣着打扮上,追求华丽奇异的服装,有些女性为了展示身材而过多的暴露身体,诱惑性犯罪。犯罪发生前的过失性的致害因素有决定是否产生犯罪的影响。

16、其次是犯罪发生时的过失性的致害因素,在犯罪发生时,被害人处理犯罪人的加害人的加害时,由于不当,导致成为被害人。例如,被害人在轻微犯罪时,过度抵抗,最终成为更为严重的犯罪的被害人;在被害时,狂躁不安或者惊慌失措;明知道有犯罪行为发生的危险,有防备但是却过度自信,或者没有防备,疏忽大意,成为被害人。在犯罪时发生的过失性的致害因素有加重被害程度的影响。

17、被害人过失性的致害因素,指能成为加害者实施犯罪之条件而被害者本来可以消除的被害因素,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被害人如果做出这样的言行或者处于这样的状态,就能够避免被害的发生。所以被害人的行为,可以视为消极地参与了加害者杀人动机的形成或杀人行为的完成,其本身存在着谴责的余地。

18、三、被害人正常情况下的致害因素

19、此类致害因素,虽然在客观上成为加害人形成杀人动机的条件,但是被害人对此没有任何责任的被害因素。被害者的言行,所处的环境和状态等情形,是为人们所容忍的,本身没有值得指责的地方。整个犯罪形成过程中,犯罪人起了全部的作用,并且最终犯罪人予以实施,被害人并没有参与其中,没有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20、此类致害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劳动者或者贸易经营者通过劳动或者商业活动聚集大量的财物,这是被一个正常的社会所允许和接受的;由于各种原因,采用独居的生活方式,这是也被人们所认可的;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出现在特点的地点,这都是正常合理的等等。

21、这些致害因素,大多属于社会正常现象,即使被害,也主要属于意外,一般不具有可责性,但出于被害预防考虑,被害人应该尽力提高防范意识。

22、犯罪者走上犯罪的道理,并不单纯是自身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在人际交往中,自身的素质、经验等因素同来自被害人方面的一定负因即被害要因相乘的结果。要避免犯罪,不能在犯罪人一个方面进行预防,同时也要从被害人的行为进行思考和努力,俗话说“一个巴掌打不响”,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我国的法制工作者应该改变思路,全方面的预防犯罪的产生。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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