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6 06:57:19
大家好,我是小环,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职权和职责的区别,职权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1.法定性。
2、任何1个组织的行政职权都是法定的,而不是自我设定的。
3、换言之,行政主体具有或行使行政职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否则便不能成立。
4、2.公益性。
5、行政职权的具有与行使旨在谋求和保护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范围。
6、3.专属性。
7、行政职权的归属,在主体上具有专属性,也即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职权,受拜托组织也只能代行行政职权。
8、4.国家意志性。
9、虽然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进程中难免会掺入行政职权具体行使者某种程度的个人因素,但行政职权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个人意志的体现。
10、5.单方性。
11、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的行动,而非双方行动(行政合同行动除外)。
12、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取决于本身判断,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13、6.强迫性。
14、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国家强迫力作保障,具有直接安排他方当事人的强迫命令气力,也便可以通过行使行政职权迫使或制止相对人作出某种行动、实行某些活动。
15、7.不可处罚性。
16、行政职权不但表现为法律上的安排力,还包括着法律上的职责要求,实际上是职权与职责的统1体,故行政主体对其具有的行政职权不得任意转让和放弃。
17、8.优益性。
18、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相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这是1种特殊的法律保障与物资保障。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