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4 14:43:13
大家好,我是小环,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中的劳动行为指的是什么?,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劳动力。
2、对劳动法律关系是不是存在客体,我国劳动法学界最初持否定态度。
3、104届3中全会的报告将我国曾长时间流行的“劳务市场”的称谓更名为“劳动力市场”。
4、这不单单是1个称谓的简单改变,更使学术界重新认识我国学术界有关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的观点。
5、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力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力存在的人身性。
6、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身体内,劳动力的消耗进程亦即劳动者生命的实现进程。
7、这使劳动法律关系成为1种人身关系。
8、(2)劳动力构成的长时间性。
9、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周期比较长,1般最少需要16年,有些能力的构成还需要更长的时间。
10、构成体力和脑力的劳动能力需要大量的投资。
11、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部份投资主要是劳动者个人负担的。
12、(3)劳动力存续的时间性。
13、劳动能力1旦构成是没法贮存的,而过了1定时间又会自然丧失。
14、(4)劳动力使用的条件性。
15、劳动力仅是生产进程的1个要素,只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16、劳动力的这些特点要求国家对劳动力的使用采取1些特殊的保障措施,既能使劳动能力得以发挥,又能使劳动者不受伤害。
17、明确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将对劳动法学体系的建立产生积极的影响。
18、劳动者是主体,而劳动力是客体,正是劳动力与其所有人在经济意义上分离决定了劳动法律关系是具有私法因素的契约关系;而劳动力与其物资载体-劳动者在自然状态上的不可分,即劳动力的人身性,又决定了劳动法律关系在运行进程中须以国家干预为特点,具有公法因素。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